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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單位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政策解讀时间:2022-02-06
本《通知》共10條,重點從適用人群、用工范圍、費率核定、問題整改、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違法違紀處理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第一條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界定。針對我省勞務派遣單位形式復雜多樣,在本條中對于勞務派遣單位進行了界定,明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具有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各類企業以及省外注冊的勞務派遣單位在我省成立分支機構的,或者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在我省用工并由用工單位代繳工傷保險的企業,都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第二條對勞務派遣單位參保地及形式進行界定。目前我省大部分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甚至跨省派遣勞動者,只是在單位注冊地為職工參保甚至不參保,并未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在用工所在地成立分支機構或者由用工單位代繳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一旦遭受事故傷害后,往往奔波于地市之間、各省之間申請認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待遇,維權艱辛,而且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相互推諉扯皮,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對于在省內跨省轄市范圍派遣勞動者的,由于考慮到人社部要求2023年底之前工傷保險基金全部實現省級統收統支,為了保證政策的統一性、一致性,一旦基金實現統收統支,全省即作為一個統一的統籌地區對待,因此在本條中只對跨省派遣勞動者的問題進行了明確,對于我省范圍內跨省轄市派遣勞動者的不再做過多要求。 同時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在本條中對于勞務派遣單位以承攬、外包名義,實際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要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第三條對繳費基數和基準費率進行明確。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的基準費率按照行業風險分類共分為八類,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勞動者從事的行業遍布八類風險行業,基準費率難以確定,以往很多勞務派遣單位都是按照低風險的費率進行核算,而往往派遣的勞動者從事的都是高風險行業,由于繳費基數不實,造成了基金流失。本條主要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到不同風險行業的用工單位時,應按照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勞動者從事行業不同分別確定相應費率進行加權平均后確定其基準費率。而繳費基數則應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照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總額進行核定。同時本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一些責任和義務進行了明確,要求其應當積極配合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經辦機構做好參保登記、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第四條和第五條是對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管轄權進行明確。由于勞務派遣單位往往存在注冊地、參保地、用工地和事故發生地不在同一地區的情形,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不知道應當在哪里申請工傷認定和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很多地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也因為認識差異而不愿受理認定鑒定申請,職工一旦遭受事故傷害后往往奔波于單位注冊地、用工所在地和事故發生地之間,造成職工維權難、認定難、鑒定難、享受待遇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在這里對于勞務派遣這一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不受侵害。 根據國務院“放管服”要求,保障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能夠“就近辦、快速辦、一次辦”,按照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的要求,我們在此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后應當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在用工所在地或者事故發生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同時明確了在省本級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務派遣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由用工單位所在省轄市及直管縣(市)具體辦理,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負責辦理。 第六條對跨省派遣勞動者的遺留問題處理。明確提出在本通知印發之前已經存在有違反《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跨省份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在本通知印發后要在3個月內盡快整改完畢。對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勞務派遣單位一律不得將派遣至省外的勞動者繼續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在我省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同時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在省外成立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在外省參保,或者由用工單位代繳工傷保險費。 對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辦理跨省派遣勞動者的參保登記手續。對于已在我省參保在省外就業的被派遣勞動者已經發生工傷的,明確了他們的待遇問題。對1-4級傷殘職工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正在享受的定期待遇,應繼續由原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對5-10級傷殘職工,勞務派遣企業辦理工傷參保中斷手續后,由原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確保在過渡期內,原工傷人員的正常待遇不受影響。 第七條對單獨參加工傷保險情形的處理。目前我省勞務派遣單位部分地方單參工傷問題較為突出,這與《社會保險法》的要求相違背,也損害了職工的社保權益。因此在本條中對于存在單參工傷情形的勞務派遣單位要求予以整改,在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勞務派遣單位按照社保法規定為其被派遣人員同時參加各項社會保險。 對于新增人員,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及時將人員名單向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因申報不及時或者不能按時備案,發生工傷后所有依法應由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對于《通知》印發后新增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各級經辦機構不再辦理單獨參加工傷保險的業務。 第八條是對于違規問題的處理。對于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工傷保險條例》、《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要求違規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交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勞務派遣單位相關人員責任。對于各級社會保險經辦人員弄虛作假辦理認定、鑒定、待遇 支付相關事宜的,一經查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是提出一些工作要求。要求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足額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利用各種手段加大對勞務派遣單位的監管和服務;各級經辦機構要切實保障基金安全平穩運行;各級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認真查處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條是強調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地要確保職工利益不受侵害,同時加強宣傳和引導,遇到問題應當及時向省廳報告,溝通,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