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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1年本)》的政策解讀时间:2022-01-11
現將《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1年本)》的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現行的《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需要,急需進行修訂完善,且國務院新出臺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尚未制定,也需要盡快制定完善。 二、制定依據 省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指導意見》(豫法政辦〔2020〕15號)要求:法律法規規章涉及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由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在本系統適用。 三、總體框架 《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1年本)》共分為就業培訓類、社會保險類、人事人才類、勞動關系類等四部分,涉及社會保險法等5部法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8部行政法規,工傷認定辦法等13部部門規章,河南省職業培訓條例等2部地方性法規。共對上述法律法規規章涉及的61個行政處罰條款制定了裁量標準。 四、修訂內容 一是制定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由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前期需要我廳與相關廳局進行溝通協調。目前相關職責已經明確,制定我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時機和條件均已成熟。二是進一步優化調整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指標體系。此次修訂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共設定六個方面的指標內容,分別為:法定依據、違法行為、法定處罰標準、違法程度、違法行為表現情形、處罰裁量標準等,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將違法行為劃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等不同的程度進行處罰,確保裁量標準合法、適當、可操作。三是進一步細化量化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內容設置。此次修訂重點針對現行裁量標準中存在的裁量標準不合理、不規范、不具體、不明確等問題進行了完善,確保新的裁量標準更便于執法適用,更符合執法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