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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工作,促進參保單位和個人依法合規持續繳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32號)等政策法規,現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繳范圍和條件 (一)下列人員允許按規定辦理補繳 1.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固定制正式職工,允許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當地實行固定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日。 2.原國有(集體)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允許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當地實行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統籌之日。 3.《勞動法》施行后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勞動者,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但未繳費的,允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時段的養老保險費,補繳起始時間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補繳的人員,從其規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辦理補繳業務 1.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無參保繳費記錄人員不得通過一次性補繳的方式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得事后追補繳費。 3.本通知印發前已按規定辦理過補繳業務的不得重新辦理。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補繳的。 二、補繳辦法 (一)補繳基數和比例按補繳時段當時當地政策執行。因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職工補繳時段工資表等原因無法確定繳費基數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時當地對應時段歷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核定。 (二)補繳養老保險費時,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行政強制法》規定加收滯納金。滯納金不得減免;加收滯納金數額應不高于欠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三)因故不能繳足全部補繳時段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從后往前的時間順序補繳相應時段。 三、補繳要求 (一)申請補繳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責任主體是應繳費但未繳費的用人單位。按本通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向其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職工已離開原用人單位的,可由原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的,可由承接原單位職工管理職能的相關單位提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受理個人提出的補繳業務;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明確可由個人申請補繳的,從其規定。 (二)用人單位申請補繳時,應提供補繳職工的原始檔案、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與補繳條件相關的原始材料。其中,補繳超過3年的,還應提供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及其《補充通知》(人社廳發〔2019〕94號)規定的相關法律文書(以下簡稱相關法律文書)或職工本人簽訂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告知承諾書》,樣式附后。 補繳所需相關法律文書及信息資料,能夠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要求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 (三)用人單位對所提供的申請補繳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補繳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負責。相關補繳資料統一歸入“社會保險費征繳類”中“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材料”項,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妥善保管。 四、核定補繳時段 (一)原固定制正式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身份及其1995年1月1日前的允許補繳時段,通過審查職工檔案進行核定。對已離開原用人單位的人員,認真審查其離職文書等資料,屬于不計算連續工齡的離職情形,不得允許補繳。 (二)補繳累計時長不超過3年或補繳本人自愿簽署《補繳事項告知承諾書》承諾補繳后不辦理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可依據本人原始檔案、書面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原始資料,核定允許補繳時段。 (三)補繳累計時長超過3年且補繳職工不簽署《補繳養老保險費告知承諾書》,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文書資料載明的勞動關系存續時段,核定允許補繳時段。 (四)申請補繳時,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3年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核準后辦理。申請補繳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含3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同意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 五、政策銜接 (一)國家有明確補繳政策的人員(如部分退役士兵)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企業等單位工作期間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段,按本通知規定補繳。 六、工作要求 參保單位和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養老保險費補繳是繳費的特殊情況,必須更加嚴格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違規補繳養老保險費,嚴重損害養老保險基金安全,不利于養老保險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審核相關資料,不得擅自擴大補繳范圍,不得組織集中補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2020年起建立違規補繳人員年度排查機制,結合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對全省當年補繳業務進行全面排查,發現違規補繳的,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規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今后國家有新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
附件:補繳養老保險費告知承諾書
2020年5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處)
附 件 補繳養老保險費告知承諾書
一、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在補繳工作中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根據人社部規〔2016〕5號文、人社廳發〔2019〕94號件規定,對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在辦理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需向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或提供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出具的責令補繳文書。無法提供以上文書的,辦理跨省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手續時補繳的年限不能轉移,補繳的費用亦不能退回。 三、本人已仔細閱讀并理解上述內容,申請通過單位補繳在單位就業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承諾:本次補繳后不再辦理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四、本承諾自愿、真實、有效。今后如違反本承諾辦理跨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本人承擔,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關。
承諾人: 年 月 日 |